
聲請簡易判決

- 許隨譯 (許隨譯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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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11-02 1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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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規定,檢察官審酌案件情節,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應即以書面為聲請。通常是案件較輕微的情況會有簡易判決,簡易判決是由檢察官作成,再移送法院,若法院認為可行,即做成判決送交當事人,若有意見則進入訴訟,故您男友若僅收到檢察官作成的簡易判決,僅代表該案件送到法院,法院並未下判決,若收到法院判決,才可認法院已同意該簡易判決,做成簡易判決的好處是,代表檢察官希望該案件能夠判決被告緩刑、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及拘役或罰金的刑度,對於犯罪者來說比較有益。 法院基本上不會查詢您是否有負擔罰金的能力,判處六個月下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如果沒繳交罰金就必須要服刑。 若需繳罰金,您也無須擔心需要為您男友繳罰金,您男友為完全行為能力人,您跟您男友在法律上無任何關係,除非您自願為他繳罰金,否則您完全無須負責。 若是收到檢察官聲請的簡易處刑書約要一個月,再經法院回到檢察官,最後寄到您男友手中,前後約需要三個月。
- 許隨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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