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我在20年前曾經得到一位同性朋友的金錢相助, 前後時間大約為一年他持續助我度過財務難關, 完全沒有任何借據, 他情義相挺一再告訴我不用擔心, 我們雙方互不相欠, 這20年來我們有一直維持朋友關係, 直到最近, 友誼破裂,他突然說不甘心要求討回他曾經給我的錢, 指控我有跟他借錢, 說有匯款紀錄, 要我還錢? 請問事隔多年, 當初的人情贈與可以討回嗎? 有匯款紀錄可以證明什麼?
首先應該區分是借貸還是贈與,若為前者有15年消滅時效的問題,後者依您的情況已不得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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