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車的總金額是56000
我分期機車頭期付了8000
後來又分期12期一期6000
可是我算了一下8000+6000*12=80000
利息一年高達24000,年利率高達42%
根據民法第二百零五條:「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
請問律師我該如何保障我得權益
你好:
你訂定之契約是買賣契約,當你與出賣人對於標的物及價金相互同意時買賣契約就會成立,你在締約前已經知道分期付款之方式及金額,契約成立後,除非定型化契約條款顯失公平,否則就要受到拘束,與民法第205條最高利率20%之限制無關。
回覆 徐維宏律師 的發言內容: 你好: 你訂定之契約是買賣契約,當你與出賣人對於標的物及價金相互同意時買賣契約 ... (恕刪)
你訂定之契約是買賣契約,當你與出賣人對於標的物及價金相互同意時買賣契約 ... (恕刪)
這樣聽您所敘述的我大致了解
那請問沒有辦法挽救嗎 因為後面才發現利息高達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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