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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網路上販售相同款式的內衣,是否犯了智慧權法?

  • 庹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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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11-05 2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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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請問律師

    我在內衣批發那裡買了一款跟某個網路內衣品牌A相同款式的內衣(該款內衣也有由該品牌做批發賣出),但是我買到的商品完全沒有A品牌的LOGO,我不確定是不是A品牌批發出去的商品,我自己拍照後放在拍賣上賣,我在賣場上也完全沒有提到任何關於A品牌的字眼,但是我卻收到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通知說,經詢問經辦人,經辦人說A品牌告我侵犯著作權法.....要我去警局做筆錄

    請問我這樣算是有侵權嗎?

    去做筆錄時我要怎麼做比較好呢?

    煩請律師幫我解答,感激不盡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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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11-05 23:39 最後編輯日期:104-11-06 0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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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7427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672號
  • 你好:

    可能會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91條之1:「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但違反第八十七條第四款規定輸入之光碟,不在此限。犯前二項之罪,經供出其物品來源,因而破獲者,得減輕其刑。」 可以將物品交由律師研判是否有侵害著作權,若無侵權之情形,可以主張無罪答辯。 若有侵權之情形,要強調並無重製行為,且購買時並不知道有侵害他人之著作權,非明知。由於是告訴乃論之罪,可以供出來源,並與告訴人和解,請告訴人撤回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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