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父親一直要錢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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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11-08 2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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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依民法第1003條之1家庭生活費用除法律或契約另有約定外,原則上有夫妻各依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另依民法第1116條之1夫妻互負扶養義務。由你所述,父親之資遣費既然已經用來支付家庭生活費用,就無法再請求返還,但父親可以請求母親、子女扶養,若要避免爭議,要以書面方式載明給付之原因為何,讓雙方簽名。 只要將母親每月給付1萬元,作為父親不再插手麵攤事務之對價記載清楚,當雙方簽名即可,可增加違約條款,父親違約時要給付違約金並無法再請求每月1萬元之給付。 - 聯絡電話:0910563070 部落格:https://stoon1219.pixnet.net/blog LINE ID:stoon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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