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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持乙方開立本票借款?!

  • 小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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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11-16 1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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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午安,抱歉因知識水準不足,主題與標籤選項若不符望請海涵恕過。

    情況如下:  甲方  酒店經紀人(幹部職位)     乙方  張小姐 。

    乙方 初到酒店工作,甲方為其幹部,甲方告知乙方以公司之規定,到此酒店工作需簽立參萬元面額之本票乙張,做為保障之作用。一日甲方突然音訊全無聯絡不上,乙方當下只為如何領薪一事煩惱無助,數日突有自稱錢莊人士到乙方住處拜訪,並表示甲方持乙方開立之本票借款乙事,因拖欠約定歸還之款項,遂以立票人應為該款項償還者要求乙方償還或繼續付利息,乙方確認本票實為當時開立給甲方之本票,深怕會因其事被提告和家人被騷擾,只好順從錢莊人士要求按時繳交利息,至今約七個月時間。

     問題如下: 以此 乙方與錢莊借貸關係是否成立?乙方是否該償還所規定之金錢,乙方該如何動作以釐清責任保障權益。

    感謝解答。


  • 沈恆 (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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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11-16 1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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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7683 │ 律師證號:100臺檢證字第9071號
  • 您好!

    借錢的人是甲,如果本票未禁止背書轉讓背書連續,持票人最多只能請求乙支付票款三萬元。給付票款之後,乙還可向甲追償。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 Line ID:estony196 電話:0933918013 電郵:hank@chainye.com 網站 http://hengshow.com/
  • 王上仁 (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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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11-16 2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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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票據為無因證券,持票人只能依票據文義行使權利,該本票簽發金額既然只有三萬,錢莊就只能向該小姐請求給付三萬元,不得以該本票主張該錢莊與小姐間有借貸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