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慶云生前契約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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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11-23 1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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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生前殯葬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家用型)第16條規定(契約之解除、終止與退款),契約自簽訂日起十四日內,消費者得以書面向殯葬服務業者解除契約,該殯葬服務業應於契約解除日起日(最長不得逾三十日)內退還消費者已繳付之全部價款。 若契約沒有解除規定,依消保法第17條上開應記載事項會成為契約之內容,儘速以存證信函或律師函向公司表達解除契約之意思,以免日後產生糾紛。 - 聯絡電話:0910563070 部落格:https://stoon1219.pixnet.net/blog LINE ID:stoon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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