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扶養義務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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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11-23 2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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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115條規定:「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時,應依左列順序定其履行義務之人: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直系血親尊親屬。三、家長。四、兄弟姊妹。五、家屬。六、子婦、女婿。七、夫妻之父母。同係直系尊親屬或直系卑親屬者,以親等近者為先。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義務。」。 先判斷母親是否是姑姑的家長,若不是,因父親已經去世,無法扶養姑姑,母親與姑姑是旁系姻親二親等關係,無須付扶養義務,應由姑姑現存之兄弟姊妹負擔,並依經濟能力,分擔義務。 - 聯絡電話:0910563070 部落格:https://stoon1219.pixnet.net/blog LINE ID:stoon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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