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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遺囑與遺產繼承權

  • 沈恆 (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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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11-26 1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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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

    如果沒有立遺囑,就依民法第1138條、第1144條規定的方式分配遺產。例如,父親過世,就由母親及所有子女平均分配遺產遺囑民法第1189條有五種方式,可擇一可行的方式立遺囑,若身心狀況無法依任一方式立遺囑,那就暫時別立遺囑,等有意思表示能力的時候再立遺囑。 醫藥費用應由扶養義務人分擔,先墊付的人可請求其他扶養義務人返還墊付額。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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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沈恆 (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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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7-11-03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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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

    原則上子女有優先扶養義務,但分擔方式需視個別子女的經濟能力而定,墊付者有權利要求其他義務人分擔,既然稱為義務,就表示別無選擇應分擔,如果義務人仍沒意願分擔,可透過法院強制執行其財產來分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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