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裝潢解約糾紛

  • Martin Chi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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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11-26 20:36 
  • 文章人氣:1408
  • 個人積分:2
  • 律師您好, 覺得設計公司價格太高想以民法511條做解約,但已經簽約,簽約總價110萬,付了第一期簽約款33萬(但上面註明以圖面計價為主),報價單註明設計費7萬5, 合約上註明如甲方於簽約後無故違約,則所付款項不予退回,目前進行到三次圖面修改簽名,但後續因修改部分還很多,所以約定以mail做最後確認(目前尚未確認完全),現在設計師主張如果我解約需付進料錢,目前圖面還未修改完全做確認且之前在line通訊群組上有要求進料前要確認建材品牌型號,這個動作還未執行,這樣是否可以主張不需付進料責任?? 這樣最大損失除了33萬還有可能會有其他的部分嗎??

  • 王上仁 (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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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11-26 2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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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3572 │ 律師證號:102臺檢證字第10392號
  •  您好,依較多數法院見解,定作人依民法第511條終止承攬契約後,承攬人可以要求賠償已經完成工作部分之報酬以及未完成部分應可取得之利益(但要扣除節省的費用及勞力)。因此恐怕承攬人可以跟您請求的賠償會超過契約標的金額33萬。若對方後來的開價超出一開始給您的估價,有機會以民法第506條解除契約。如需要進一步諮詢歡迎來電洽詢

  •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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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11-26 2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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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0178 │ 律師證號:97臺檢證字第795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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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同王律師之見解,仍有再提高之風險,若被沒收33萬元,則您應評估若找其他家來做,則總金額會不會超出您現在這家的預算,倒不如好好監工,並好好協商完工,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 如尚有其他疑問歡迎E-MAIL : civili1201@gmail.com聯繫,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