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閉 [X]
您現在的位置:法律諮詢家 > 個人發表文章

個人發表文章

Martin Chiu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4-26-11 | 最近登入:107-25-06
搜尋結果:共 1 頁,1 篇文章
律師您好, 覺得設計公司價格太高想以民法511條做解約,但已經簽約,簽約總價110萬,付了第一期簽約款33萬(但上面註明以圖面計價為主),報價單註明設計費7萬5, 合約上註明如甲方於簽約後無故違約,則所付款項不予退回,目前進行到三次圖面修改簽名,但後續因修改部分還很多,所以約定以mail做最後確認(目前尚未確認完全),現在設計師主張如果我解約需付進料錢,目前圖面還未修改完全做確認且之前在line通訊群組上有要求進料前要確認建材品牌型號,這個動作還未執行,這樣是否可以主張不需付進料責任?? 這樣最大損失除了33萬還有可能會有其他的部分嗎??
瀏覽:1235
日期:104-1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