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寓大廈樓地板打通之相關規定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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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樓地板只屬於上下樓層住戶共有,不是屬於全體住戶共有,管委會管不到,除非規約或是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另有約定。
2、倘若有影響安全之虞,管委會可以出面制止,制止不改善,可以向縣市政府檢舉開罰。
3、屬於違法改建,可以向建築主管機關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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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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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同曹大律師之意見,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 如尚有其他疑問歡迎E-MAIL : civili1201@gmail.com聯繫,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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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樓地板只屬於上下樓層住戶共有,不是屬於全體 ... (恕刪)
‧建築管理組 發布日期:2015-05-19 內政部104.5.19台內營字第1040808216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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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7條 第3項, 是把樓地板列在公共部分, 且不得為約定專用 .
第11條載明 共用部分修繕 拆除 需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通過
又, 內政部營建署對同一樓層 樓地板的解是定義 於2015/05 有更新,
???
關於公寓大廈內單一建號且屬單一專有部分內之中間樓層樓地板構造是否屬共用部分不得約定專用之範圍一案
按查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已於第3條第3款、第4款及第5款明定專有部分、共用部分及約定專用部分之定義,且依第10條規定:「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各該區分所有權人或約定專用部分之使用人為之,並負擔其費用。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惟部分共用部分如經約定供特定區分所有權人使用,恐涉及公寓大廈之公共安全與公共交通,爰於條例第7條明定:「公寓大廈共用部分不得獨立使用供做專有部分。其為下列各款者,並不得為約定專用部分:一、公寓大廈本身所占之地面。二、連通數個專有部分之走廊或樓梯,及其通往室外之通路或門廳;社區內各巷道、防火巷弄。三、公寓大廈基礎、主要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及屋頂之構造。四、約定專用有違法令使用限制之規定者。五、其他有固定使用方法,並屬區分所有權人生活利用上不可或缺之共用部分。」樓地板之構造屬不得為約定專用部分,且其屬建築法第8條所稱建築物之主要構造,應無是否位於專有部分而有所區別。故本案公寓大廈內單一建號且屬單一專有部分內之中間樓層樓地板構造,應屬第7條第3款規定適用範圍。至其修繕、管理、維護或拆除、重大修繕、改良等,則需踐行條例第10條及第11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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