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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發表文章

PC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4-24-01 | 最近登入:105-13-04
搜尋結果:共 2 頁,13 篇文章
你好! 大樓管理員無照仲介房屋買賣好幾年了, 跟大樓管委會反映都不處置. 主委及其他委員之房屋也請管理員代售, 但我們跟管理員合約有註明 "禁止涉及房屋租售", 最近跟管委會抗議都無效, 請問律師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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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5-04-13
請問律師, 社區主任離職交接, 不願交出社區電子信箱密碼 , 以至於社區電子信箱無法繼續使用. 該email 為該主任上任時因社區職務需求而申請之社區email , 用來對社區住戶, 包商, 管委會等公共事務溝通討論之用. 其帳號名稱為社區帳號 (密碼只有主任有) ,如今主任離職 , 卻不願交出電子信箱密碼, 他說這是他上任時申請的, 屬他個人資產. 歷年社區討論資料皆在信箱裡, 若他堅持不交出密碼,請問我們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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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5-01-31
回覆 徐維宏律師 的發言內容: 你好: 首先要看你與物業管理公司之契約是否有約定交接相關事項,若 ... (恕刪)  契約內容對應交接事項並無明定. 雖沒有明定, 但該帳號卻是過去幾年來, 社區對內外郵件窗口 .....
瀏覽:953
日期:105-01-31
本社區為14樓, 2007年建 今年(2015) 1樓住戶 買下2樓後, 私自打通相鄰之樓地板, 引發樓上住戶對結構安全之擔憂, 請問律師1. 樓地板是否屬共用部分 ? 欲打通是否需經區全會表決同意 ? 2.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是否有明訂相關規範 ? 又, 此案是否已違反建築法與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 謝謝答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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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11-27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樓地板只屬於上下樓層住戶共有,不是屬於全體 ... (恕刪)----------------------------- 可是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7條 第3項, 是把樓地板列在公共部分, 且不得為約定專用 .第11條載明  共用部分修繕 拆除 需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通過 又, 內政部營建署對同一樓層 樓地板的解是定義 於2015/05 有更新,???關於公寓大廈內單一建號且屬單一專有部分內之中間樓層樓地板構造是否屬共用部分不得約定專用之範圍一案 ‧建築管理組 發布日期:2015-05-19 內政部104.5.19台內營字第1040808216號函按查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已於第3條第3款、第4款及第5款明定專有部分、共用部分及約定專用部分之定義,且依第10條規定:「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各該區分所有權人或約定專用部分之使用人為之,並負擔其費用。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惟部分共用部分如經約定供特定區分所有權人使用,恐涉及公寓大廈之公共安全與公共交通,爰於條例第7條明定:「公寓大廈共用部分不得獨立使用供做專有部分。其為下列各款者,並不得為約定專用部分:一、公寓大廈本身所占之地面。二、連通數個專有部分之走廊或樓梯,及其通往室外之通路或門廳;社區內各巷道、防火巷弄。三、公寓大廈基礎、主要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及屋頂之構造。四、約定專用有違法令使用限制之規定者。五、其他有固定使用方法,並屬區分所有權人生活利用上不可或缺之共用部分。」樓地板之構造屬不得為約定專用部分,且其屬建築法第8條所稱建築物之主要構造,應無是否位於專有部分而有所區別。故本案公寓大廈內單一建號且屬單一專有部分內之中間樓層樓地板構造,應屬第7條第3款規定適用範圍。至其修繕、管理、維護或拆除、重大修繕、改良等,則需踐行條例第10條及第11條之規定。 ?  
瀏覽:1902
日期:104-11-27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曹律師 你好!文中你所提到的平等權 請問適用於此例嗎? 我可以主張 汽車 摩托車 腳踏車 皆為交通工具 是平等得來跟委員談 無權禁止 但可規範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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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03-11
社區禁止住戶騎腳踏車出入地下室 是否違法!?依照公寓大廈管法:第七條 公寓大廈共用部分不得獨立使用供做專有部分。其為下列各款者,並不得為約定專用部分:   一、公寓大廈本身所占之地面。   二、連通數個專有部分之走廊或樓梯,及其通往室外之通路或門廳;社區內各巷道、          防火巷弄。   三、公寓大廈基礎、主要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及屋頂之構造。   四、約定專用有違法令使用限制之規定者。   五、其他有固定使用方法,並屬區分所有權人生活利用上不可或缺之共用部分。是否說明共用部分不能獨立使用做專有部分=>不能禁止地下室騎腳踏車, 又 第二十三條 有關公寓大廈、基地或附屬設施之管理使用及其他住戶間相互關係,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以規約定之。規約除應載明專有部分及共用部分範圍外,下列各款事項,非經載明於規約者,不生效力:一、約定專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範圍及使用主體。二、各區分所有權人對建築物共用部分及其基地之使用收益權及住戶對共用部分使用之特別約定第23條 第一項 好像又代表可以 請問 社區能禁止住戶騎腳踏車進出地下室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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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03-11
社區管委因自己在地下室對腳踏車有不愉快經驗 自己提議 自己表決 自己訂社區大會公投議題 欲禁止社區地下室騎腳踏車  其公投題目為"是否贊成地下室禁騎腳踏" yes or no 選項讓腳踏車住戶權益受損部分住戶反對此議題 認為不適合住戶大會公投 且其題目有操縱結果之可能. 管委此舉有如球員兼裁判 利用職務之便 行利己之事. 管委會上7名管委 只要過半(4票)即通過此議題 ???而現場8住戶反對卻沒有用 此議題卻關係腳踏車族的權益 住戶希望 汽車 機車 腳踏車皆能共存 但管委會一意孤行 請問 類似此例 在程序上有瑕疵的提案 住戶能否決嗎? 有相關主管機關能申訴嗎? 在法律上能提行政訴訟之類的嗎?  PS. 腳踏車住戶只佔社區1/5  所以yes or no 的選項對腳踏車影響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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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03-08
如題 管委會所決議之社區住戶規約是否具有法律效應?若違規 會依據哪一種法規來處理? 如車區速限20 住戶超速而發生事故時 ,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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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03-02
因與鄰居起糾紛(車速過快 起衝突) 申請社區管委會出來調解 但管委置之不理 認為沒有事由 也沒有理由調解住戶糾紛特此查了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36條 第五項管委職務 "住戶違規事項制止"告知管委有義務出面 但管委還是不出面調解 請問在法律上有無法條可強制規範管委出面 ( 除罷免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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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0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