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2月20日買了一間房子,3月22日我們搬進去,隔天就發現漏水,
仲介聯絡前屋主修繕,順利在3月25修繕完畢(收據還留著)。
但接下來房子又有其他地方漏水,可是屋主都沒有修理了。
如果我現在提出,減少價金,還來得及嗎?
這樣算是超過6個月了嗎?
您好:
您的消滅時效應該尚未經過,建議可以先委請專業人士到場察看,若漏水問題嚴重,可以考慮提起瑕疵擔保之損害賠償訴訟,以儘速解決。
您好,依民法356條第3項,不能即知之瑕疵(例如漏水),至日後發見者,您應即通知出賣人。如怠於為通知者,將被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因此,您可以盡速委託律師發函給對方,通知對方您已經發現瑕疵,請對方於三個月內修繕完畢,否則將行使解除契約或減少價金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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