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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網路上對賣家不實言論 賣家如何自保

  • 小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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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12-01 19:20 最後編輯日期:104-12-01 1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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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你好!

    近日在網路上因買賣有所糾紛,我是從是代購交易,而起因是因為買家收到賣家寄錯的商品,而上網路上大肆PO文「暗喻」我有給予假資料以及交易過程,而期間也有多數其餘網友在底下留言說我交易作假等等言論,進而造成了我方嚴重商譽損失。

    那如果遇到這種情況,想問我們賣家要如何透過法律尋求自保呢?

    是否可以提告毀謗、加重毀謗罪、妨礙名譽,以及附帶民法提出商譽損失呢?

  • 楊俊鑫律師/所長 (楊俊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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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12-01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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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3139 │ 律師證號:98臺檢證字第8381號
  •  一、可以考慮提告,是否可能成立要看具體證據

    二、我查一個判決摘要給你參考: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同法第310
        條第2項之散布文字誹謗罪、同法第313條之妨害信用等罪。
        又其先後在本件網站論壇上張貼如附表所示內容發言之行為
        ,均係基於妨害告訴人梁○○名譽及信用之犯意,且接續於
        緊密之時空內接續而為,所侵害之法益同一,應屬接續犯,
        而為包括之一行為,故被告以接續之同一行為,同時觸犯公
        然侮辱、加重誹謗妨害信用等罪,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
        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較重之加重誹謗罪論處。爰審酌被告
        於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之網頁,散布指摘足以貶損告訴
        人之名譽、信用及人格評價之事,其行為確屬可議,並造成
        告訴人精神上非輕之壓力,因而受有精神官能性憂鬱症及焦
        慮狀態等症狀(參偵卷第5頁,告訴人所提彰化基督教醫療財
        團法人鹿東基督教醫院診斷書),且就告訴人經營商譽之影響
        亦不可謂不輕,惟念其犯後已知坦認犯行,態度尚可,暨其
        智識程度(大學肄業)、家庭經濟、犯罪動機狀況、迄未與告訴
        人達成和解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
        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法諺有云,不好的言論要以好的言論來洗滌。訴訟只是其中一

        種手段,你也可以考慮在網路上留言自清,這個還蠻常見的。

    四、也有看過有人找律師擔任法律顧問,讓律師擬個文,貼在網路

         一則表明立場,一則讓大家知道你是有聘任律師的,這也是一個方法。

    五、刑事告訴期間六個月,民事請求權時效二年,如果有要處理的話要注意時間。

    楊俊鑫律師,0228717475,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

    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 lawyer660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