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網路上對賣家不實言論 賣家如何自保
- 楊俊鑫律師/所長 (楊俊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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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12-01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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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查一個判決摘要給你參考: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同法第310
條第2項之散布文字誹謗罪、同法第313條之妨害信用等罪。
又其先後在本件網站論壇上張貼如附表所示內容發言之行為
,均係基於妨害告訴人梁○○名譽及信用之犯意,且接續於
緊密之時空內接續而為,所侵害之法益同一,應屬接續犯,
而為包括之一行為,故被告以接續之同一行為,同時觸犯公
然侮辱、加重誹謗及妨害信用等罪,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
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較重之加重誹謗罪論處。爰審酌被告
於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之網頁,散布指摘足以貶損告訴
人之名譽、信用及人格評價之事,其行為確屬可議,並造成
告訴人精神上非輕之壓力,因而受有精神官能性憂鬱症及焦
慮狀態等症狀(參偵卷第5頁,告訴人所提彰化基督教醫療財
團法人鹿東基督教醫院診斷書),且就告訴人經營商譽之影響
亦不可謂不輕,惟念其犯後已知坦認犯行,態度尚可,暨其
智識程度(大學肄業)、家庭經濟、犯罪動機狀況、迄未與告訴
人達成和解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
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三、法諺有云,不好的言論要以好的言論來洗滌。訴訟只是其中一
種手段,你也可以考慮在網路上留言自清,這個還蠻常見的。
四、也有看過有人找律師擔任法律顧問,讓律師擬個文,貼在網路上
一則表明立場,一則讓大家知道你是有聘任律師的,這也是一個方法。
五、刑事告訴期間六個月,民事請求權時效二年,如果有要處理的話要注意時間。
楊俊鑫律師,0228717475,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
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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