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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容合約

  • 豪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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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12-03 1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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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  因為不懂法律這塊  所以不清楚我選的分類是否正確

    我女朋友在兩年前 跟一家美容店簽了合約 (合約在店家那)

    合約是 6年的   分為36期繳款  目前已繳20期

     女朋友傻傻的 所以我最近才知道

    合約沒看 沒說 而且此店也是名不經傳那種 

    目前已繳了約40萬  還有30多萬沒繳 

    因為整體來說 一點效果都沒有

    做法跟保養品使用上 一開始說是私人使用  保養品專屬的意思 

    結果後來都是用大罐的   種種不妥原因  主因不是美容沒效想解約的意思

    總之後來詢問想解約  但是她說不可以解約  還說先幫你付6期的錢

    我想問的是  合約簽了  有不能解約這種東西嗎?

    不是頂多繳委約金嗎?    如果可以  我該怎麼做  因為店家說不行 

    謝謝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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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12-03 1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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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

    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第10條實施後,消費者任意終止契約之退費標準規定:「甲方於瘦身美容課程實施後因甲方任意終止本契約者,乙方應於終止日後___日內(不得逾三十日)將已收取之費用扣除已接受服務之費用,並扣除已提領並拆封之附屬商品金額,及再扣除終止契約手續費後退還於甲方。前項之終止契約手續費,係指價金總額扣除已接受服務之費用,及已提領並拆封之附屬商品價額後之剩餘金額之百分之____(但其最高金額不得逾上述金額之百分之十)。若未約定終止契約手續費之金額時,乙方不得扣除終止契約手續費。第一項之已提領並拆封之附屬商品,係指已拆封使用之最小消費包裝商品,其以整組或量販方式行銷而未拆封使用之最小消費包裝商品仍屬未拆封。已接受服務及已提領並拆封附屬商品之價格,以契約所定單價為準,未約定單價者,以平均價格或市價為準。」 第11條消費者法定解除或終止契約事由規定:「甲方於瘦身美容課程實施前或實施中,因死亡、疾病、副作用、遷移他處致未能接受服務或其他不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不能或難以參加或繼續本契約之課程者,甲方或其繼承人得解除或終止本契約,並請求乙方將已支付之價金總額扣除已接受服務之費用,及已提領並拆封之附屬商品價額後退還,但不得扣除手續費。甲方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而解除、終止契約者,除得請求退還已繳交費用外,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依消保法第17條規定,上開條款會成為契約之容,你可以終止契約,但需要依上開條款規定負擔手續費(第11條情形不用),並請企業經營者退款,終止契約後就不用再繳納費用。 可以先發存證信函律師函終止契約,或向消費者服務中心申訴,或由消保官進行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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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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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12-03 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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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建議您直接向消保官進行申訴,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 如尚有其他疑問歡迎E-MAIL : civili1201@gmail.com聯繫,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