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T電影被告,不認罪不和解
- samm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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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12-04 03:15 最後編輯日期:104-12-04 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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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您好,我的案件如下:
20151111因違反著作權法至警局筆錄,某電影公司告我BT下載版權電影,警方提示證據為一BT軟體畫面截圖,顯示時間、IP、下載完成率100%。
筆錄共兩份,內容相同僅IP不同(一為前一日下午、二為後一日上午)。
我答詢摘要:
1.我家用網路是浮動IP,故不知警方提示IP是不是我。家中網路原則上是我及家人使用。
2.我的無線網路沒鎖密碼,電腦與網路24小時都開機。
3.我查過家中所有電腦,確實沒發現此電影,也不記得有下載過此電影,故不知何人下載。
4.電影公司所提示之下載論壇我從未造訪。
5.我並不知道BT在下載同時也會上傳,收到通知書後上網查閱相關資料方知。
6.我並非論壇架設者、管理者、播種者、貼文者,也未有公開上傳至個人免費空間提供他人下載或販售牟利等行為。
今天收到新北地院檢察署刑事傳票,身份為被告,通知20151215前往開庭。
想請問您:
1.檢方在只有IP做為唯一證據的狀況下,能起訴我嗎?(我們都知道IP代表的是一台數據機,而非一個人)
2.案情僅為單純個人下載商業電影,並未有其他壓光碟、販售、牟利等,依此情節檢方會來搜索查扣我的電腦嗎?
3.如果他查扣我的電腦卻無發現該片存在硬碟的紀錄,會如何? 能反告其誣告嗎?
4.根據原告提示之證據,顯示其亦使用BT軟體方能蒐證(下載率24%),故其在蒐證同時本身就在上傳(散佈),BT傳輸為切割式上傳與下載, 即使其並未100%完成下載重製,但公開散佈本身就屬違法。如此方式取得的證據是否有瑕疵?能否主張不予採用?
5.我堅決不認罪、不和解。請問接下來通常情形檢察官大概率會如何處理?(因為我查不到單純網友下載的判例,應該大部分都被和解了)
6.假使檢方僅有此證據而堅持起訴,法官大概率會如何判決?
7.我在偵查庭上有無特別需主張事項(例如主張以簡易庭或非簡易庭方式審理)?
感謝您的回覆~
- 楊俊鑫律師/所長 (楊俊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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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12-04 06:23 最後編輯日期:109-12-06 2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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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俊鑫律師(承辦刑事案件勝訴至少148件) 設台北市士林區天玉街104之1號1樓0928967948(可加line),02-28717475;LINE ID:lawyer660129, 如需諮詢可考慮以line視訊處理。
一、可能是檢索條件的問題,我覺得不難查呀,只是要花時間看判決。
二、你說的案件案由會是違反著作權法。
三、不和解不認罪要打無罪的話成本略高請三思…
四、那你要查一些無罪判決來參考並且沙盤推演一下…
四之一,我摘要一則無罪判決供你參考:
「經本院將被告提供之電腦硬碟送請法務部調查局鑑定,鑑定結果略以:將該硬碟進行刪除資料復原,並無發現該硬碟曾安裝或使用「BT」軟體,硬碟內亦未留存本案影片之檔案等旨,有法務部調查局108年6月14日調資伍第00000000000號函暨鑑定報告在卷(見本院卷第89至97頁)可憑,可見被告所使用之電腦硬碟內,並未安裝BT軟體或留存本案影片之檔案,是被告辯稱伊未曾使用BT軟體下載本案影片等語,已非全然無據。次依目前一般民眾常用之WIFI無線分享器,係指在得接收訊號範圍內之網路裝置使用者,均得透過該無線網路所分配之網路IP位址連線至網際網路,且多為浮動式IP,縱有設定WIFI密碼,亦無法排除將密碼分享與他人使用,或遭他人破解密碼後使用被告家中之無線網路連結上揭網站下載本案影片之可能,且被告於警詢時供稱:伊家中有裝設無線基地台(WIFI),家人亦有使用該無線基地台等語(見偵查卷第8頁),核與上揭常情亦屬相符,是為確認使用本案IP上網下載本案電影之人確係被告,自有提出確實證據以積極證明之必要。檢察官雖以告訴代理人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述及蒐證記錄截圖及光碟認被告涉犯上開罪嫌云云,然上開指述及書證,至多僅得證明有人使用本案IP連結網際網路至「BT之家─BT電影天堂─影視資源交流社區」論壇下載本案影片,尚無足以證明本案影片即為被告所下載。」
五、偵查結果的統計我沒注意過那個網站有…判決的統計要花很多時間。就我來說我不會去管統計數字,我會去看有罪判決的因素是什麼,無罪判決的因素是什麼。理由很簡單,這世界上有一千件的有罪判決,一件無罪然後如果你是第二件無罪判決的話,那還是無罪判決呀…
六、以前我的價值觀是無罪的不要認,現在都是分析利弊得失讓當事人自己選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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