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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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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12-08 1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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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 小孩為非婚生子女, 目前在念高中, 由生母撫養與照顧, 生父多年皆有負擔小孩之生活費, 但並未接觸與見面 , 以下幾項問題請教:

    1.如何透過法律程序及何法源請求生父認領小孩? 有相關訴狀範本可參考嗎?

    2.訴訟期間可要求生父繼續負擔小孩生活費嗎? 如可以, 如何透過法律程序要求?

    3.開庭審理的法庭是一般法庭或家是庭?

    4.如何保護小孩的隱私不會曝光?

    5.遞狀後多久會開庭審理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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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12-08 1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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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7436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672號
  • 你好:

    生父有給付扶養費,表示非婚生子女已經生父撫育,依民法第1065條第1項規定,視為認領認領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間之關係視為婚生子女,並溯及於出生時。若生父對親子關係有爭執,可提起確認親子關係存在訴訟,訴狀範例可以參考司法院網站。 可,可在上開訴訟程序一併主張給付扶養費。 依家事事件法,會歸由家事庭法官審理。 依家事事件法第9條規定,以不公開法庭為原則。 視法院作業程序快慢而定,通常遞狀後1個月左右會先進行調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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