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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裁罰可否免罰

  • 阿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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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12-10 2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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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 我因誤聘非法逃逸外勞做為家父的看護而被勞工局判罰15萬的行政裁罰,在判決前的陳情書上我有提供相關證據錄音檔證明我是被非法逃逸外勞及仲介者欺騙,但只因我當時沒有查證外配之身分文件 就判我需罰款15萬,且在判決書上 勞工局也提到我是不知情而誤用逃逸外勞, 這為何還需罰款 我想提出訴願但不知成功的機率高不高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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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12-10 2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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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7307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672號
  • 你好:

    就業服務法第57條規定:「雇主聘僱外國人不得有下列情事:一、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第65條規定:「違反第四十四條或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者,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五年內再違反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行政罰法第7條第1項規定:「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 外國人要在本國工作要是先取得許可,非經許可不得工作,為一般人所公知之事項,就算對方偽造文書取信於你,實務還是會認為你有過失,可循行政救濟管道救濟(訴願、行政訴訟),但成功機率不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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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阿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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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12-10 2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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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感謝律師您的回覆 我查過行政罰法規定有關不罰部分 如第七條第一項若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可不予處罰 或是第八條但書, 不得因不知法規而免除行政處罰責任.但按其情節 得免除其處罰或減輕其處罰. 且判決書上也認定我非故意 所以是有機會依照以上兩條免除罰則或減輕處罰

  • 王上仁 (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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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12-11 1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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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畢竟15萬元不是一筆小數目,可以用行政罰法第8條敘明情節輕微嘗試尋求救濟,還可以依第18條第1項,請求訴願機關審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及因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得之利益,並得考量受處罰者之資力,請求減輕罰鍰。如需要代為撰寫或修改訴願書,歡迎聯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