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裁罰可否免罰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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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12-10 2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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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服務法第57條規定:「雇主聘僱外國人不得有下列情事:一、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第65條規定:「違反第四十四條或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者,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五年內再違反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行政罰法第7條第1項規定:「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 外國人要在本國工作要是先取得許可,非經許可不得工作,為一般人所公知之事項,就算對方偽造文書取信於你,實務還是會認為你有過失,可循行政救濟管道救濟(訴願、行政訴訟),但成功機率不高。 - 聯絡電話:0910563070 部落格:https://stoon1219.pixnet.net/blog LINE ID:stoon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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