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債務

- 大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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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12-13 0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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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您好,打擾了!事情是這樣的,我外公86歲,因沒人要扶養所以被丟至在安養院,每個月需要安養費用18000元,他有四個兒子,老大已經去世了,所以費用就剩下三個兒子平均分攤每人6000元,老二 .老三,老四當初有協議好每個月各自固定去繳費,唯獨老二自外公送去安養院之後就不聞不問,一開始前幾期都有在繳..然後無緣無故從103年09月起至104年11月這段期間費用都沒繳,自安養院通知積欠費用將近十萬元,期間我們有去找他(老二),但老二的回答是...目前外公有三個兒子二個女兒為什麼只有三個兒子在繳不公平..18000要分成5份..另外...外公本身有老人年金也要交出來支付他自己的安養費用..當初外公有房子賣掉分產的時候就說嫁出去的女兒沒得分..但今天要扶養時就說女兒要幫忙分攤..所以另兩個女兒當然不肯.之後老二都避不見面電話也不接,老二本身是警務人員退休..退休金是按月支付.而且認識警界人員廣泛我們拿他實在沒辦法,所以想請教律師,這算不算遺棄?我們要如何讓他支付欠費債務或者是有任何法律途徑可以尋求幫助?請律師煩心指導!謝謝!

- 許隨譯 (許隨譯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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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12-15 1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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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1.依民法第1114條規定, 左列親屬,互負扶養之義務:一、直系血親相互間。二、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其相互間。三、兄弟姊妹相互間。四、家長家屬相互間。在依同法第1115條規定,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時,應依左列順序定其履行義務之人: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直系血親尊親屬。三、家長。四、兄弟姊妹。五、家屬。六、子婦、女婿。七、夫妻之父母。同係直系尊親屬或直系卑親屬者,以親等近者為先。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義務。故您兄弟姊妹五人均須負扶養義務,不因為有無分到遺產而免其義務,僅能依其經濟能力,分攤義務。
- 許隨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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