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不在有沒有侵害台灣誰的智慧財產權,是這個問題無解...
台灣著作權法是告訴乃論,沒有人提告,法院、檢察官不會去管這種事
主管機關故宮,館長好像也沒有提告的打算,立法委員不滿的就是這一點..
台灣商標法是公訴罪,仿冒品如果有用到故宮商標,故宮商標也有向台灣經濟部登記
就不需要有人提出告訴,但是,仿冒品買賣發生地在對岸大陸
台灣法院、檢察官完全拿這件事也沒有辦法..
大陸著作權法跟台灣這邊不一樣,他們那邊只要不是很大量,沒有商業買賣,就不構成刑罰
台灣著作權法只要散布仿冒品,就算一毛也沒有賺到,就算只是一張小貼紙也是關1年以下起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