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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發表文章

小安安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4-25-02 | 最近登入:109-21-07
搜尋結果:共 2 頁,20 篇文章
昨天和銀行(資產管理公司)協商還款金額,一筆是信用卡繳1萬元兩清,一筆是電話費的5千元兩清,拿到共2張分開的同意書。電話費的那筆後來發現電信公司沒有向民事庭提告過(估計因為金額太低裁判費要1千元不划算)已經超過民法請求15年效期可以不用理會,問他們說2張共1萬5要一起送審的才有減免,只繳信用卡1萬元他們不要。請問律師不用理會他們,直接繳清信用卡的1萬元,2張其中1張(信用卡)的同意書,法律上是否有效力,代表結清他們無法再申請支付命令,同意書是正式文件有他們公司大小章。另外同意書上載明,去臨櫃繳了1萬元回傳單據,1個月內會平信寄清償證明,他們不寄的話是否可向檢察官提告,被詐騙1萬元。 共兩張分開的同意書,兩邊沒有關係,互不相干,連兩邊的匯款帳號和銀行都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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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9-07-21
目前收到的二審判決是: 著作權法(有罪) 商標法(無罪) 刑法偽造文書(無罪) 最輕本刑三年以上,可以上訴到第三審的只有偽造文書,但是無罪 但是這三個罪名犯的都是同一件事 也就是接續犯,一個行為犯偽造文書吸收商標法吸收著作權法,只算偽造文書(←檢察官起訴罪名) 請問可以請律師上訴第三審嗎? 就是刑法審判不可分的原則? 上訴的是無罪的偽造文書,其實要審的是有罪的著作權法... 判決書最後一段有寫可在10天內提出上訴書狀 但好像如果根本不能上訴三審(因為偽造文書無罪)判決書寫那一段話也是沒有意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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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6-08-28
回覆 jun 的發言內容: 您好,我跟一些朋友自己分別組了同好的不公開社團,在社團當中常常會與網友提及到曾經網購不愉快經驗 ... (恕刪) 1.不公開社團,也沒有指名道姓說誰,網路群組都是用帳號ID誰講的也不知道,有沒有辦法構成誹謗罪意圖散布於眾要件都很難了,我只知道誹謗罪妨礙名譽很難告,檢察官幾乎都不會起訴。 2.他真的要告你,管轄是被告這邊中部地區的法院,是他要從北部每次都要下來中部開庭,聽他亂講就知道他不懂法律,連最基本的都不懂。 3.就算他是神人妨礙名譽案件可以告到起訴讓法院(頂多是簡易庭)判決,頂多是拘役可以罰金,沒看過妨礙名譽要坐牢的。光他每次都要下來開庭浪費時間交通費自已也會損失一堆錢,殺敵一萬自損八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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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6-08-01
販賣數量只有3件,很明顯只是賣掉用不到的衣服,沒有大量販賣仿冒品 幾乎等於沒什麼事,請繼續好好過日子,好好工作存一筆錢,沒辦法和解就準備繳罰金 搞不好緩刑連繳罰金都不用,不是江洋大盜,沒有前科,數量只有3件.... 這種案件檢察官開一次偵查庭就會起訴,重點還是在法官那邊,最好多花時間能跑法院開庭就跑,多花時間讓法官對你印象深刻,犯後態度良好就可能緩刑,但準備庭只要認罪,這種案件幾乎會被送到簡易庭,簡易判決連法官都沒機會看到,簡易判決不用開庭,最好聲請要開庭說明 沒必要主動連絡對方要談和解,對方可能會獅子大開口要錢,可以談就談,多少錢只有談愈久愈來愈少的,沒看過愈來愈多的,你都要準備繳罰金給國庫了,國庫的錢也不會通到他們那邊,他們頂多拿到債權,法律扶助基金會可以不用去了,這種案件幾乎不會通過扶助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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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5-01-07
請問律師 法條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所以告訴人只要在法庭上證明這件事是「個人私德」 跟「公共利益無關」,被告就可以被起訴了嗎?   所以被告自已要舉證,他說的話是事實,不是告訴人要舉證? 被告舉證有沒有證據能力,能不能證明這件事為真實 這不重要,可以不用管是不是? 因為法條上面寫「不在此限」   這類案件請律師勝算有多大,我在台北,謝謝各位律師 這和解金拿不到多少錢,我不在意金錢,不太可能會和解 只是想狠狠教訓對方一頓,這社會上透過網路擅自霸凌不認識的人,這種人真的太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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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12-23
問題不在有沒有侵害台灣誰的智慧財產權,是這個問題無解... 台灣著作權法是告訴乃論,沒有人提告,法院、檢察官不會去管這種事 主管機關故宮,館長好像也沒有提告的打算,立法委員不滿的就是這一點..   台灣商標法是公訴罪,仿冒品如果有用到故宮商標,故宮商標也有向台灣經濟部登記 就不需要有人提出告訴,但是,仿冒品買賣發生地在對岸大陸 台灣法院、檢察官完全拿這件事也沒有辦法.. 大陸著作權法跟台灣這邊不一樣,他們那邊只要不是很大量,沒有商業買賣,就不構成刑罰 台灣著作權法只要散布仿冒品,就算一毛也沒有賺到,就算只是一張小貼紙也是關1年以下起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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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12-15
請問律師: 網路誹謗妨害名譽案件,我在高雄,對方(被告)在台北 告訴狀寄到台北地檢署,之前已經去過台北刑事偵二隊做過一次筆錄了 還不知道會不會告贏,光路途遙遠這一點,時間車資就足以整死告訴人了 (那以後像這種小案件,哪個告訴人還敢提告啊...) 因為兩地相隔遙遠,所以以上述原因聲請要轉移到高雄地檢署接手偵辦 台北地檢署來信回覆,只能轉移到士林地檢署,因為被告轄區在那邊 那邊不是離台北車站週邊,總統府和台北地檢署的博愛特區更遠嗎...   請問律師像這種誹謗妨害名譽案件,案件很單純,但告了也不一定會告贏 士林地檢署將來通知要北上開庭,告訴人可以因為太遠不去開庭嗎 可以直接把事情整個來龍去脈交待清楚,打成狀紙寄過去台北 要不要起訴讓檢察官自已決定嗎? 因為事情實在很單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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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12-15
單純做連結,把臉書用戶直接帶過去看Youtube影片 不涉犯著作權法,台北地檢署已經有檢察官做出不起訴的處份了 之前東森新聞也有做出相關報導... 記者還跑去問業者,只是單純連結,放侵權影片的也不是他本人 為何要用如此手法向臉友要高額和解金等等... 但跟上面楊大律師講的一樣,在這之前已經有很多人被告了... 不想跑法院地檢署還是不放的好..東森新聞的當事人已經跑地檢署跑很多次了, 光請假去開庭薪水被扣就損失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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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11-16
現在案件還在地檢署研考科的承辦人員手上,還沒到檢察官那邊 雖然同意轉移管轄權的機率很小,但還是可以試看看 謝謝各位大律師的回答... 雖然警政署也不太同意全國各地地檢署都有管轄權的說法... 警察偵查犯罪手冊 : 以犯罪嫌疑人現住所或戶籍地或上網從事犯罪行為之所在地之警察機關為管轄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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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09-09
不管罵得多難聽,如果是用私信私底下罵 沒有構成公開傳送每個人都看得到的條件,是告不起來的... 如果是公開每個人都看得到,網路遊戲虛擬匿稱是否能代表自然人也是個問題 你不是名人,沒有人認識你,他污辱的對象別人也難認為是哪個自然人 有判例(102年易字594號)就算公然罵別人「教育失敗、欠人管教、瘋子、你家死人」.. 法官也是判決告訴人敗訴....法官說這是言論自由... 如果要提告要做筆錄開庭跑好幾趟,對方如果是在外縣市就要跑去外縣市(有看過要跑到金門的..)
瀏覽:854
日期:104-0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