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結婚登記 想分居以及小孩監護權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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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12-21 1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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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依民法第1089條規定,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父母之一方不能行使權利時由他方行使,目前夫既然被羈押在看守所或在監執行,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當然由你任之。 另若夫妻不能共同生活達6個月以上,依民法第1089條之1準用民法第1055條、第1055條之1規定,可以聲請改定未成年人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之人。 若故意犯罪,經判處逾6個月有期徒刑確定,可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10款規定訴請離婚;若素行不良導致難以維持婚姻,可嘗試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訴請離婚。 - 聯絡電話:0910563070 部落格:https://stoon1219.pixnet.net/blog LINE ID:stoon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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