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確定是否能註冊
- 陳柏甫 (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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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12-25 1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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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1、法院實務有認為,若要認定兩造商標不近似,必須是假設其他構成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的各項因素,均達到最大程度之下,仍不致發生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方能做成商標不近似之結論,否則即應認定兩造商標構成近似商標。
2、所從事行業是否相同,會成為判斷商標是否有混淆消費者之虞的依據之一,但並非絕對,當然行業若相同則混淆之可能性就會高出許多。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或電話聯繫,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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