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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名其妙的賠償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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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12-25 2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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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7436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672號
  • 你好: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規定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原告要就侵害事實負舉證責任,既然行車紀錄器無法證明是你造成刮傷,只要單純否認,對方若無其他證據就會敗訴。 建議你整理行車紀錄器畫面,並說明無法正與刮傷有關,以書狀方式說明,對於保險公司不可裡之請求可以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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