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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契約

  • 小媽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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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12-28 1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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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  你好

    我先前跟我公司有勞資糾紛,後來有私底下簽立了和解契約

    沒有第三公證人律師在場 只有我們私底下簽的和解契約

     

    問題來了~當初我們簽的和解契約裡面有一條是

    要我放棄勞動存續期間所有權利以及民.刑事訴訟權利....

    當初簽立的時候想說公司應該之後都會依照勞基法來走..當時也尚未懷孕

     

    1:誰知道 現在我懷孕了 才發現 公司一樣沒有幫我投保勞保.

    導致公司現在認為我已經簽了放棄勞動存續期間所有權利以及民刑事權利...

    因此 不讓我休安胎假 以及之後的產假及育嬰假

    我想請問一下.當初簽立的時候 尚未懷孕 而且 安胎假 產假 及育嬰假是勞基法 (性平法)規定的

    法律的強行規定...當事人可以預先拋棄嗎?還是因違反法律強行規定而屬於無效

    我一樣可以跟公司請求安胎假 產假 及育嬰假的損失呢???

     

    2:該私底下的和解契約  我可以跟法院訴請該和解書無效嗎?

    是否可以以 契約內容要求員工預先拋棄勞動存續期間權利及民刑事訴訟權利

    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為由不符合自由公平原則及誠信原則

    來向法院訴請該和解書無效呢??

     

    請各位律師幫我解答  很急   拜託

  • 陳柏甫 (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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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12-28 1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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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1224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820號
  • 您好,

     

    通常和解契約載明所謂放棄其他一切請求權,係指因該和解事項所生之相關爭議雙方不再追究,並非謂所有未來的權利一併放棄。建議將和解契約交由律師審閱,才可完整評估事件爭議,一般而言,要求勞工放棄所有勞基法上之權利,確實有違公序良俗,但還是要看整體事件經過才能判斷。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或電話聯繫,謝謝(勿以留言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