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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交通事故鑑定覆議,是否還需附上答辯書?

  • siem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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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12-30 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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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您好 

         敝人因開車與同向機車發生擦撞, 從我車行車記錄器可判斷出, 對方係因要超越前方同向腳踏車, 向左偏移致使機車左側把手擦撞我車右測後視鏡, 因而倒地受到擦傷。事後由敝人提出至當地調解委員會進行和解, 因敝人認為同向行車擦撞應有肇責比例, 但對方要求我方負全額賠償且態度惡劣, 終因賠償金額比例談不攏, 和解失敗。 

    後來對方提出過失傷害告訴。日前收到交通事故鑑定委員會出具的鑑定報告, 認為敝人超越未保持安全間隔距離(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1條第1項第5款), 判定敝人為肇事原因, 對方無肇事因素。

    想請教律師以下問題: 

    1.敝人打算提出聲請覆議, 提出時機是否在收到開庭通知後, 於開庭時向法官提出?

    2.提出聲請覆議的同時, 是否還需要同時提出答辯書? 若不需要, 請問答辯書提出的時機為何時?

    3.如果我想要委任律師協助處理, 何時為最佳時機? 是否等到完成判決後, 若我方敗訴, 想要上訴時再委任律師處理即可? 

    尚請撥冗給予指導及建議, 不勝感激。

  • 陳柏甫 (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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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12-30 10:49 最後編輯日期:104-12-30 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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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1224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820號
  • 您好,

     

    1、當事人自行提出的鑑定聲請覆議的提出有時效規定,無須等到開庭,直接向鑑定委員會提出即可。

     

    2、提出覆議時可附上陳述意見書,陳明覆議之理由,答辯書則是針對原告提出之書狀回應,在法庭上提出。

     

    3、建議如欲委任律師處理,第一審就應為之,避免在訴訟上攻防方法有所缺漏。

     

    可將相關資料交由律師評估,以維自身權益。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或電話聯繫,謝謝(勿以留言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