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媽媽的退休金被嫂嫂領光了

  • 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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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12-30 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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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媽媽之前有酗酒行為,辦了退休之後以一次領

    未來的大嫂(尚未登記)以媽媽會領錢買酒之藉口

    趁媽媽不注意時拿走媽媽的印章,身分證,存摺,把退休金領光了

    雖然是存在公司的戶頭,說是要當作公司營運資金

    但是公司的印章跟存摺都在未來大嫂手上

    媽媽想拿錢,未來大嫂都不給,只是要媽媽給她"欲購買清單"

    她才會幫媽媽買回來,一點錢都不給媽媽自行使用

    用打契約的方式分期拿回也好,請問有辦法幫媽媽把錢要回來嗎?

  • 陳柏甫 (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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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12-30 1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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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1233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820號
  • 您好,

     

    未來大嫂盜領您母親存款之行為,已有刑事責任法律上除可提出刑事告訴,亦可提出民事訴訟,皆得請求未來大嫂將盜領之款項返還予您母親。

    家人間或可嘗試多以溝通方式討論解決方案,畢竟進入訴訟程序曠日廢時,且會致未來大嫂背負刑事責任,造成家人關係破裂。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或電話聯繫,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 許隨譯 (許隨譯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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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12-31 1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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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積分:880
  • 律師評價:1955 │ 律師證號:97臺檢證字第7806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 依刑法第320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您未來大嫂(現今等於陌生人)趁您母親不住異,為自己之不法所有竊取您母親之印章、身分證、存摺,犯竊盜罪。 依刑法第210條規定,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您未來大嫂,偽造私人文書提領您母親退休金,犯偽造私文書罪。 依刑法第304條之規定,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您未來大嫂妨害您母親行使自己退休金之權利,可能觸犯本罪。 您未來大嫂雖說是存在公司戶頭,要當坐公司資金使用,因皆未經過您母親之同意故這些理由皆不能使之無罪。 民事上因大嫂未得媽媽同意就將存款佔為己用,屬於侵權行為,媽媽在得知事實後之兩年內可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返還。

    6.您母親可先提起刑事告訴,起訴後,若對方欲和解,可先行和解,若否可於起訴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 許隨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