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媽媽的退休金被嫂嫂領光了

- 許隨譯 (許隨譯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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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12-31 1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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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
依刑法第320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您未來大嫂(現今等於陌生人)趁您母親不住異,為自己之不法所有竊取您母親之印章、身分證、存摺,犯竊盜罪。
依刑法第210條規定,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您未來大嫂,偽造私人文書提領您母親退休金,犯偽造私文書罪。
依刑法第304條之規定,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您未來大嫂妨害您母親行使自己退休金之權利,可能觸犯本罪。
您未來大嫂雖說是存在公司戶頭,要當坐公司資金使用,因皆未經過您母親之同意故這些理由皆不能使之無罪。
民事上因大嫂未得媽媽同意就將存款佔為己用,屬於侵權行為,媽媽在得知事實後之兩年內可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返還。
6.您母親可先提起刑事告訴,起訴後,若對方欲和解,可先行和解,若否可於起訴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 許隨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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