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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某藝人資遣 關於遣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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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12-31 0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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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小弟於今年3月17日在某藝人餐廳工作.職位是廚師

    中間與裡面員工有不少摩擦 但上班都還是很正常

    在今年的11月11日當天 我無故沒去公司上班

    造理來說算是曠職一日

    當晚回撥給公司裡的幹部說明天會回去正常上班

    但是幹部的回應則是要我不用去了

    等同當天解雇我.並沒有給我該有的遣散費.也沒有給我任何時間找工作

    在本月12月10因該要領到11月1日-11月10日的薪資

    再加上任職期間因公司缺人.有積假5天.所以因該領到15天的薪水

    但是領到的薪水怎麼算都不對

    所以打了電話給幹部...幹部一時無法回應我到底怎麼算的

    只說了再回撥給我...過沒多久回撥後給我的答案是

    因為某藝人老闆不喜歡我.所以要追朔公司幫我給付的勞健保

    近日已經到工動局填好表格

    也合理懷疑公司替我保的勞健保與我的薪水不符合

    這間公司是領現金.沒有薪資轉帳證明.也沒有任何文字上的員工守則

    所以想請問以目前的情況.我能爭取到我因該有的權利嗎? 謝謝!

  • 王少軍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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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12-31 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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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僅就無故曠職的部份,必須連續3天,或是一個月達6天,不過這只是其中一個法定事由,就您所述與其他員工有摩擦,指的是什麼事情,請詳述。

    2、就您所述的狀況可能有違反薪資給付規定、違反工時及未依法投保勞健保。程序上可以要求給予資遣費及薪資勞保短繳之損失,或者是要求回復職務。

    3、倘若勞資協調無法達成協議,屆時必須提出訴訟,依法公司必須保留您的薪資發放、投保紀錄、勞工任職的相關紀錄,所以證據上只需要盡量提出即可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