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肇事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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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1-04 1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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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要不要給緩刑是承審法官的權利,跟民事庭無涉,且沒有什麼一定要給緩刑的規定。
2、本案因為已經為認罪協商,所以法院基本上會尊重協商結果,除非有程序瑕疵,而被告也無法以不服協商結果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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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楊俊鑫律師/所長 (楊俊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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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1-26 1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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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認罪協商的部分是可以跟檢察官討論內容的,如果當初討論的部分有緩刑的話就好了。
二、參考判決例如:「本件被告施○雄已認罪,經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外達成協商
之合意,其合意內容為:被告犯公共危險罪,願受有期徒刑 3 月之科刑,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 千元折算1 日。緩刑 2 年,被告並應於本案判決確定後2 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 幣10萬元之認罪協商金。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 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所列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 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 協商判決,合予敘明。」
三、判決後如有不服上訴期間只有十天,但是因為認罪協商的關係,可能會因此縮小上訴的理由的可能性。
四、協商的部分要看協商的過程有沒有瑕疵,在二審爭取到緩刑的判決不多,我查了一個給你參考: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交簡上字第60號
五、你等收到判決如有不服再找律師談談吧。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 lawyer66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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