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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駕肇事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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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1-04 15:45 
  • 文章人氣: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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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3860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728號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要不要給緩刑是承審法官的權利,跟民事庭無涉,且沒有什麼一定要給緩刑的規定。

    2、本案因為已經為認罪協商,所以法院基本上會尊重協商結果,除非有程序瑕疵,而被告也無法以不服協商結果提起上訴。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 楊俊鑫律師/所長 (楊俊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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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1-26 19:36 
  • 文章人氣: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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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3139 │ 律師證號:98臺檢證字第8381號
  • 一、認罪協商的部分是可以跟檢察官討論內容的,如果當初討論的部分有緩刑的話就好了。

    二、參考判決例如:「本件被告施○雄已認罪,經檢察官被告於審判外達成協商

        之合意,其合意內容為:被告公共危險罪,願受有期徒刑
        3 月之科刑,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 千元折算1 日。緩刑
        2 年,被告並應於本案判決確定後2 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
        幣10萬元之認罪協商金。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
        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所列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
        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
        協商判決,合予敘明。」
    三、判決後如有不服上訴期間只有十天,但是因為認罪協商的關係,可能會因此縮小上訴的理由的可能性。
    四、協商的部分要看協商的過程有沒有瑕疵,在二審爭取到緩刑的判決不多,我查了一個給你參考: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交簡上字第60號
    五、你等收到判決如有不服再找律師談談吧。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 lawyer660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