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您好: 本人原為公司負責人於89年成立,妻子七年前擅自拿證件印章未經本人同意變更負責人為她,這幾年營利所得皆佔為己有,我已從經濟部申請當初變更文件之影印本,可一眼辨認出所寫文件皆為她字跡! 請問律師:能追討回這幾年所得? 負責人能變更回本人? 有何刑責?(本人原不想訴訟也不願見妻子真有牢獄之災,但妻子一直避不見面與處理!) 如訴訟約略會拖延多久時間? 謝謝您〞
您好:
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您妻子已有觸犯偽造文書之可能
至於營利部分能否追回
端視能否證明當初變更是不合法而回復為您是負責人後
比較能夠追回
當然刑事上若您妻子認罪
則程序也會進行的比較快
但通常也需有半年之久
以上謹供參酌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回覆 謝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您妻子已有觸犯偽造文書之可能< ... (恕刪)
您妻子已有觸犯偽造文書之可能< ... (恕刪)
感恩 謝律師您的協助解答,另此案妻子儰造文書如確定會有牢獄之災(刑期時間為何?)或是得易科罰金 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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