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作契約
- 謝憲愷 (謝憲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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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1-03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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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依您所述,薪酬給付標準係以計日或計時方式來計算,但計日或計時之勞工仍享有例休假日工,即使是計日或計時之勞工,仍係勞基法第二條第一款所定義之勞工,因此勞基法中有關勞工的各項權利也都適用,所以即使過年未出勤,仍得請求雇主發給工資。但若您與雇主當時簽訂之契約,是協議按實際工作之日數計算給付工資,基於契約自由之原則,其約定自屬有效,就無法要求雇主於國定假日支薪。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 或上臉書輸入「謝憲愷律師服務處」留言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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