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金&信託財產強制執行乙事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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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1-05 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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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信託法第12條規定:「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但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違反前項規定者,委託人、受益人或受託人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信託財產具有一定之獨立性,並須依信託契約約定辦理,惟依信託法第12條第1項但書規定及信託受益權仍然可以強制執行。 基金與股票都屬於財產之一種,仍然可以強制執行。 信託前若有債權人或信託物上已設定抵押權,債權人可能會代位主張權利、撤銷詐害債權行為,而抵押權人仍然可以行使權利,信託時要特別注意。 - 聯絡電話:0910563070 部落格:https://stoon1219.pixnet.net/blog LINE ID:stoon1219
- 沈恆 (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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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投信公司募集基金時所收的全部款項是「信託財產」,而投信公司發給個別投資人的「受益憑證」只是表彰投資人對「信託財產」的權利,「信託財產」的所有人是投信公司,而「受益憑證」的權利所有人是個別投資人,因此,「受益憑證」與「信託財產」截然不同。信託法第12條是規定「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並未規定「受益憑證」不得強制執行,不可混淆。而一般人向銀行申購的基金其實就是受益憑證,可以強制執行。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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