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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不負責任離職,保留薪資半年後匯還

  • 小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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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1-05 11:07 最後編輯日期:105-01-05 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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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員工屬於領日薪制+獎金等等之類,長期在本公司配合一年 我們在百貨公司設臨時櫃,人員如果同意到哪家百貨設櫃,會安排人員到百貨顧櫃,員工答應要接洽三個百貨,與百貨也接洽完畢,後來員工臨時離職不負責任跑去其他家公司上班,造成本公司在百貨的毀約紀錄,信用不良等等紀錄(關係到以後永久配合),本公司扣留薪資半年,員工也同意 ,這樣勝算是否高?
  • 陳柏甫 (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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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1-05 11:09 最後編輯日期:105-01-05 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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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1209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820號
  • 您好,

     

    1、扣留勞工薪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違法的行為,雖係雙方同意為之,但若該名員工反悔而向勞工局檢舉,貴公司仍可能面臨高額罰鍰。

     

    2、建議還是應返還薪資,嗣後再以勞動契約向該名員工提出損害賠償之請求,較為允當。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或電話聯繫,攜帶相關資料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本事務所亦有提供公司法法律顧問之服務,提供企業完整之保護與法務事項之處理,歡迎洽詢,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 沈恆 (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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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1-05 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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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7683 │ 律師證號:100臺檢證字第9071號
  • 您好!

    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違反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可參照勞動基準法第26條、第78條第2項)。因此,若勞工過失造成公司損害,除非雙方已談妥確定賠償金額而互相抵銷,否則不宜擅扣薪資,應提出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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