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員工不負責任離職,保留薪資半年後匯還
- 陳柏甫 (陳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5-01-05 11:09 最後編輯日期:105-01-05 11:15
- 文章人氣:177
- 個人積分:29522
- 律師評價:11224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820號
-
您好,
1、扣留勞工薪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是違法的行為,雖係雙方同意為之,但若該名員工反悔而向勞工局檢舉,貴公司仍可能面臨高額罰鍰。
2、建議還是應返還薪資,嗣後再以勞動契約向該名員工提出損害賠償之請求,較為允當。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或電話聯繫,攜帶相關資料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本事務所亦有提供公司法人法律顧問之服務,提供企業完整之保護與法務事項之處理,歡迎洽詢,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 沈恆 (沈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5-01-05 11:18
- 文章人氣:192
- 個人積分:27014
- 律師評價:7688 │ 律師證號:100臺檢證字第9071號
-
您好!
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違反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可參照勞動基準法第26條、第78條第2項)。因此,若勞工過失造成公司損害,除非雙方已談妥確定賠償金額而互相抵銷,否則不宜擅扣薪資,應提出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 Line ID:estony196 電話:0933918013 電郵:hank@chainye.com 網站 http://hengshow.com/
第 1/1 頁
- 1
共 5 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