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爸爸外遇 媽媽沒有錢

- 小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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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1-05 2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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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當時我母親大肚子買菜坐公車回家,他開車載女朋友出遊
我長大之後,父親從公司退休,與以前廠商(女)合開了一間公司
還威脅要讓我母親當乞丐,
10多年過去了
社區裡面流言蜚語越來越多,母親終於從line上面看到了他們一些不堪入目的對話,我母親有用手機拍照,說要當證據
問題:
雖然不涉及性交字句,但是這樣訴請離婚,會有利於我母親分配較多的財產嗎?
我母親會不會因此被告妨礙秘密?即便我爸不告她, 那小三是不是也可以告我媽妨礙秘密?
最近我父親把line鎖起來,如果破解密碼取得他與小三的對話內容,還能當成證據嗎?
還是說這些都不足以成為任何判決的依據?
但是他退休之後,勞退金與公司退休金都放他自己名下
全家的所有花費都是花我媽媽名下的錢,我媽媽名下的財產也被我父親買股票快要輸光(父親買股票都是用母親的戶頭在操作)
問題:
如果沒有,我母親真的什麼都沒有了
ps.請不要直接貼法律條文給我,我有先爬過文
但是太多法律字句太艱深難懂,所以想得到更確切更好理解的答案,謝謝.

- 沈恆 (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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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1-05 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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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1. 如果有婚外不正常男女交往的證據,即使未達性交的程度,仍可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請求離婚,另可請求損害賠償。但離婚的夫妻財產分配要依民法第1030-1條規定計算,與離婚的證據無關,並不會因此多分財產。
2. 偷看line不會妨害秘密,可當離婚證據,但若破解密碼進入電腦偷看,會構成刑法第358條入侵電腦罪。
3. 民法第1030-1條的計算包含已領的退休金、勞退金。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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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仲豪 (陳仲豪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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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1-06 0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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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妮妳好,關於妳的問題謹回覆如下:
1.證據是否足以作為離婚事由之用,以及有無其他可提出的主張,建議攜帶相關資料請律師就個案做判斷會比較具體。
2.贍養費跟妳父親有無外遇無關,而是看妳母親有無因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
3.但若法院認為妳父親確實有外遇之情形,妳母親可提出侵害配偶權民事賠償訴訟請求父親賠償,亦可能可以對父親及小三提出妨害家庭的刑事告訴。
4.退休金跟勞退金可以列入父親的婚後財產,所以可以分配,但母親這邊若有結婚後取得不動產或其他像是存款的財產也會列入母親的婚後財產,兩者的差額半數才會是比較少的那方可以向比較多的那方請求的剩餘財產分配。
以上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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