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警察強制搜索
- 陳柏甫 (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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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1-06 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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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師評價:11224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82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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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本案之警員已有違法情事,
2、現行犯之搜身應僅限於逮捕現場搜尋有危害可能之物品(不包含回到警局),且至警局後應給予您委請律師之時間不得拒絕之。上開諸多違法之行為,於未來訴訟中均可主張違法取證、程序不合法等理由認定取得之證據(搜索之物品、筆錄)皆無證據能力。
建議攜帶相關資料交由律師評估,並委請律師協助處理後續訴訟及救濟事宜,以維自身權益。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或電話聯繫,預約時間攜帶相關資料至事務所洽談,提供更完整之服務,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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