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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勞騎腳踏車違規肇事雇主不賠償

  • 楊俊鑫律師/所長 (楊俊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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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1-06 0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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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3159 │ 律師證號:98臺檢證字第8381號
  • 一、你的立場還是要針對雇主去請求。

    二、不只是外勞可能跑掉而已,外勞通常在台灣不會有錢才是比較大的問題。

    三、六個月內可以告過失傷害,如果你怕外勞跑掉建議先提告請求檢察官限制他出境。

    四、民事請求權時效是二年,第一次請在二年內處理。

    五、關於外勞的車禍案件雇主責任部分你可以找個律師查一些判決給你參考。

    六、先研究,再搜證,再處理。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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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1-06 10:09 
  • 文章人氣:477
  • 個人積分:14968
  • 律師評價:7436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672號
  • 你好: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977號民事判決:「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所稱之執行職務,除執行所受命令或所受委託之職務本身外,受僱人如濫用職務或利用職務上之機會及與執行職務之時間或處所有密切關係之行為,在客觀上足認為與其執行職務有關,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亦應包括在內。然若於客觀上並不具備受僱人執行職務之外觀,或係受僱人個人之犯罪行為而與執行職務無關者,即無民法 188  條第 1  項適用。」。 上班途中並非執行職務,且騎腳踏車亦無受僱人執行職務之外觀,要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規定請求雇主連帶賠償恐有困難。若有某某某公司之名稱則具有執行職務之外觀,才可以請求。 和解或許是比較可行的辦法。 可以聲請假扣押強制執行對方之薪資,但對方可能會逃逸車禍案件不太可能限制住居或出境出海,有違羈押之制度及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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