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約問題
- 星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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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1-06 1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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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以下有問題想請各位律師
法院宣判本件原告之訴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地398條第一項第5款,地392條第2巷,判決如主文,宣我們要敗訴要賠償35萬1575元
事由:原告共有四位(包含先生姐姐)
原告四人每人出資50萬, 請我們在南部找店顧店,於是請我們簽下一份合約
合約內容沒有談到我們薪資問題,他們認為是合夥合約,所以之前給付的錢是屬預先給予的紅利,所以給付我們三個月薪水之後就不在幾付任何一毛錢,在這之間原告認為我們不用心經營,舉出一些關於關於養寵物,不著制服,兼差,在過年期間我們以要求過年休假,他們不准,因為我們家在中部,所以我們還是休了三天,回中部,都當以我們不履行合約之舉證,但在過沒兩個月的薪資, 我們就因為生存離開錢和式請律師發律師函,並告知說申明要退夥,打官司打了快兩年,今天收到判決書,想請問還有把金額減到更低嗎,因為那時候請律師,從不用打到最後變都要,然後很多問題我們明明有否認,到最後判決書,卻都說我們未否認,接下來我也不知道該怎麼做。 只想知道可以把傷害減到最低嗎?
麻煩各位律師了 謝謝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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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1-06 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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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不服判決要在收到判決翌日起20日內聲明上訴。 首先要釐清你們之間之關係,是合夥契約或單純勞動契約,合夥事務如何執行?有何約定? 再者,要研究法院判決內容,原告請求權基礎何在、你們有何違約或侵權之行為。 判決有提及你們均不爭執,可能會發生民事訴訟法第280條規定視同自認之問題,你們要向原本委任之律師確認一下,判斷是否可以據此上訴。 建議攜帶完整資料跟原律師或其他律師諮詢,研判是否要提起上訴。 - 聯絡電話:0910563070 部落格:https://stoon1219.pixnet.net/blog LINE ID:stoon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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