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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姦罪 被告轉證人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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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1-07 13:26 
  • 文章人氣: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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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7292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672號
  • 你好: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623號刑事判決:「共同被告不利於己之陳述,屬證人供述證據之一種,而證人係指在他人之訴訟案件中,陳述自己所見所聞具體事實之人,有其不可替代性。證人就其目擊被告犯罪所為指認之供述證據,如綜合其於案發當時所處之環境,已足資認定確能對該被告觀察明白、認知其行為之內容,該事後依憑證人之知覺及記憶所為之指認供述客觀可信,於指認過程中所可能形成之記憶污染、誤導判斷,均已排除,又於審判中,並已依人證之調查程序,陳述其出於親身經歷之見聞所為指認,且依法踐行詰問對質之程序者,其指認供述即非不得採為證據。又共同被告之供述證據,固須以補強證據證明其確與事實相符,然所謂之補強證據,並非以證明犯罪構成要件之全部事實為必要,倘其得以佐證供述所見所聞之犯罪非虛構,能予保障所供述事實之真實性,即為已足。」 若共同被告出庭,檢察官要求其中一位被告作證證明其他被告犯罪事實,會命具結,並簽結文,而共同被告之供述依實務見解仍然需要補強證據。 若無上開程序,只是被告自白通姦之犯罪行為,依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2項規定,需要有其他補強證據檢察官會依卷內資料判斷是否構成通姦,惟檢察官掌握何種資料並不清楚。若無法證明有性器接合的事實,就不會構成通姦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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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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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1-07 2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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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4128 │ 律師證號:102台檢證字第10787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對方配偶可作為證人,但應主張若僅有對方配偶(對象犯)證詞,無其他補強證據,不得作為認定犯罪之唯一證據,故針對其他證據,仍應加以攻擊之,若有其他證據補強,搭配對方配偶自白,即可做為起訴之證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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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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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我是房佑璟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10638932。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nc5740c。顏寧律師LINE ID:@szu8377t。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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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1-07 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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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4784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702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對方配偶可作為證人,但應主張若僅有對方配偶(對象犯)證詞,無其他補強證據,不得作為認定犯罪之唯一證據,故針對其他證據,仍應加以攻擊之,若有其他證據補強,搭配對方配偶自白,即可做為起訴之證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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