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扶養父親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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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1-07 18:10 最後編輯日期:105-01-07 1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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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父親若不能維持生活,可以請求你履行扶養義務,給付扶養費。若對方請社會局進行安置,社會局會請你償還安置之費用。 若父親無正當理由不履養義務,可依民法第1118條之1第1項第2款、第2項規定向法院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拋棄繼承必須於繼承發生後辦理才會有效,生前辦理均係無效,且拋棄繼承跟扶養義務是不同之法律關係,不會因為你辦理拋棄繼承就不用履行扶養義務。 - 聯絡電話:0910563070 部落格:https://stoon1219.pixnet.net/blog LINE ID:stoon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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