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分配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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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1-09 16:44 最後編輯日期:105-01-09 1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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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除非婚姻不符合結婚之要件或已經離婚,否則阿姨死亡時與姨丈人有婚姻關係存在,姨丈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屬於特別順序之繼承人,享有民法第1144條之應繼分。 最高法院74年台上字第1870號判例:「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條第一項第五款所謂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情事,係指以身體上或精神上之痛苦加諸於被繼承人而言,凡對於被繼承人施加毆打,或對之負有扶養義務而惡意不予扶養者,固均屬之,即被繼承人(父母)終年臥病在床,繼承人無不能探視之正當理由,而至被繼承人死亡為止,始終不予探視者,衡諸我國重視孝道固有倫理,足致被繼承人感受精神上莫大痛苦之情節,亦應認有重大虐待之行為。」 要先證明姨丈對阿姨有重大虐待或侮辱情事,並經阿姨表示其不得繼承(例如曾經主張要跟姨丈離婚等),才可能依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5款表示失權之規定剝奪姨丈之繼承權。 依民法第1114條以下規定,旁系姻親除非屬於家屬,否則姨丈無法請求你母親等人扶養,姨丈只要繼承遺產就可以維持生活。 - 聯絡電話:0910563070 部落格:https://stoon1219.pixnet.net/blog LINE ID:stoon1219
- 陳柏甫 (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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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1-09 2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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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1、雖已分居多年,又曾有虐待之情事,但離婚採登記為要件,阿姨已經去世,無法再主張離婚。
2、對臥床重病之被繼承人不聞不問,顯屬對被繼承人重大侮辱或虐待之情事,若其他家人均能證明阿姨離世前曾表達姨丈喪失繼承權等語,則姨丈將喪失繼承權。
3、除非身分為姨丈之直系卑親屬或同住之家屬,且姨丈已達不能自理生活之狀態,否則並無須對姨丈負擔扶養責任。
是否能主張姨丈喪失繼承權一事,可準備相關資料、證據交由律師評估,以求周全。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line或電話聯繫,預約時間攜帶相關資料至事務所洽談,提供更完整之服務,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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