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動贈品之圖像使用
- 陳柏甫 (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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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1-11 12:09 最後編輯日期:105-01-11 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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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1、若為自己拍攝、設計之圖片,用於講座之宣傳海報,並不屬於商標或著作權之侵害,因為您並未將彼得兔標誌用於相同或類似產品,沒有混淆誤認或減損商標價值之情形。
2、合法市場上取得之物品,商標權人就物品已喪失權利,此稱為權利耗盡(可參考商標法第36條),您有自由處分該物品之權利,包含贈送予他人。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line或電話聯繫,預約時間攜帶相關資料至事務所洽談,提供更完整之服務,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 陳俊溢 (陳俊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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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1-12 1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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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對於贈品拍照,使用於活動說明中,因為該贈品上的圖案並非當作自己的商標使用,且對於著作權的侵害不嚴重(可主張合理使用),不至於構成商標或著作權的侵權行為。
不過,如果是將贈品上的圖案直接重製,然後將圖案用於海報上,這個使用行為除了可能會讓消費者以為該行為人有得到商標權人的授權或贊助,而構成商標的侵害外,在著作權方免,該重製行為也可能會超過合理使用的程度,而有構成著作重製罪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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