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閉 [X]
您現在的位置:法律諮詢家 > 律師諮詢 > 債權債務 > 債務人給付

債務人給付

  • 小可愛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5-01-12 14:59 
  • 文章人氣:351
  • 個人積分:12
  • 小明(債務人)與老九買賣(債權人)A車一台,並簽定其買賣契約一百萬元,兩人約定9月5日依四次給付價金.

    (1)9月5日小明先行給付定金100,000元

    (2)10月5日老九請小明給付200,000元

    (3)10月10日老九請小明給付500,000元

    (4)剩餘尾款10月15日老九請小明給付100,000元

    小明給付後,老九將A車交付,雙方買賣已履行完畢,事後,老九發現結帳錯誤少100,000元,因此,老九請求小明給付,小明拒絕給付,因為雙方已履行完畢.試問:

    小明可否拒絕給付十萬元?? 小明可否因老九意思表示錯誤主張撤銷買賣契約?? 小明可否因侵權行為請求損害賠償??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5-01-12 15:42 
  • 文章人氣:158
  • 個人積分:14592
  • 律師評價:7302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672號
  • 你好:

    買賣契約成立後,買受人(小明)必須受買賣契約拘束,依民法第367條規定買受人有交付價金之義務,價金既然為100萬元,小明只給付90萬元,出賣人老九當然得請求小明給付剩餘之10萬元價金。老九誤算買賣價金漏未向小明請求剩餘10萬元部分,並無免除小明債務之意思,還是可以繼續請求。 小明不符合民法第88條意思表示錯誤之要件,無法撤銷意思表示。 老九並無任何侵害小明權利、利益之行為,不構成侵權行為,小明無法依侵權行為主張權利。 小明應儘速給付剩餘之10萬元價金,以免訟累。
  • 聯絡電話:0910563070 部落格:https://stoon1219.pixnet.net/blog LINE ID:stoon1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