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逃亡之虞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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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1-15 1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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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因為地址換來喚去,所以確實有保全被告進行程序之必要,法官的羈押裁定不無道理,不過畢竟我方式自行到案的,所以還是有機會救濟。
2、程序上應該聲請解除羈押或是提起抗告,建議可以委請律師提出抗告及解除羈押,並且就案件進行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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