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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佔公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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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1-16 1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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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寓有五樓 二樓住戶擁有一樓二樓五樓

    三樓和四樓為不同住戶 一樓出租給店家 

    一.二樓住戶頂樓加蓋供家人居住 並裝設鐵門

    二.二樓住戶在一樓樓梯間長期堆放私人大量物品

    三.二樓住戶未經全部住戶同意就在公寓外牆裝設一樓店家的大型廣告招牌

    請問這三點我該如何處理 謝謝


  • 陳柏甫 (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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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1-16 1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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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1224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820號
  • 您好,

     

    1、如有成立管委會,可先向管委會請求處理;若頂樓加蓋屬違建,亦可向主管機關檢舉之。

     

    2、頂樓加蓋又加設鐵門之行為,以及占用其他公共區域等行為,可以一併訴請法院請求二樓住戶拆除加蓋建物、清除雜物,將公共區域返還全體公寓所有人。並可視情形請求一定之損害賠償

     

    3、加設招牌之行為,除亦可向主管機關檢舉拆除外,也得與上述之訴訟一併請求2樓拆除未經全體住戶同意而架設之招牌。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line或電話聯繫,預約時間攜帶相關資料至事務所洽談,提供更完整之服務,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 許隨譯 (許隨譯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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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1-18 1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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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955 │ 律師證號:97臺檢證字第7806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共用部分及其相關設施之拆除、重大修繕或改良,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之。頂樓為住戶共有部分,若要加蓋需經全體住戶同意,故已違法,又是違建,可向主管機關檢舉。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住戶不得於私設通路、防火間隔、防火巷弄、開放空間、退縮空地、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或營業使用,或違規設置廣告物或私設路障及停車侵占巷道妨礙出入。但開放空間及退縮空地,在直轄市、縣 (市) 政府核准範圍內,得依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供營業使用;防空避難設備,得為原核准範圍之使用;其兼作停車空間使用者,得依法供公共收費停車使用。故該住戶行為可請求清除雜物,將共有部份還給所有住戶。 招牌部分可向主管機關檢舉拆除,亦可向上述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主張請求。 建議先與各住戶協調,避免鬧上法庭花錢費時費力。
  • 許隨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