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是為醫師,無勞基法保障。
請問~於105年3月31日合約到期,我如期在合約到期前3個月交出不續約通知書。
但今日老板傳簡訊要求我提早離職。(強烈懷疑已找到新醫生)。
我與診所老闆所簽署合約書是一年約,但合約書沒載明誰違約要賠償多少錢,而今日他提前叫我離職,請問我可要求賠償嗎?
診所老闆與負責人(掛名)非同一人,法律有規定,只有醫生才可開診所做負責人。老闆是出資者,當初合約是老闆與我簽訂,請問我該怎麼辦?
可告他嗎?
你好:
就算無勞基法之適用,仍要適用民法規定,最高行政法院103年度判字第641號判決認為醫療機構與醫師間屬於僱傭關係,故民法第488條第489條規定,僱傭契約有約定期間,期間屆滿契約才會消滅;若有重大事由要提前終止契約,要賠償所受之損害。
建議先把契約提供給律師研究,看是否可依契約主張權利,或自行跟雇主協商,無效果再考慮是否提出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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