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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姵吟 (陳姵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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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1-18 14:11 最後編輯日期:115-05-25 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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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師評價:10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85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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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刑事案件提告後告不成,並不當然等於誣告。只要您提告的事實並非捏造而來,就不用擔心自己構成誣告罪。
另外,針對您提告對方的案件,是否有關鍵證據未提出?是否適用錯法律條文?是否未將案件重點清楚地闡述讓檢察官了解?都可能影響您提告的結果。因此,建議攜帶相關資料,由專業律師幫您判斷,以免喪失對您有利的機會。
司南聯合法律事務所 陳姵吟律師
台北市中正區館前路2號12樓
諮詢電話:0963-811-439
Email:attorneyellie@gmail.com
Website:https://snlaw.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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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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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1-18 1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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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易字第901號刑事判決:「按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之規定,其構成要件必以「不法」之惡害通知他人,始足當之,倘以正當合法之事通知他人,縱他人心生畏懼,亦不能成立本罪。次按通知之惡害須為行為人所能左右控制,且在客觀上,一般人均認為足以對人構成危害者,方相當本罪之恐嚇行為,是行為人所為之有害通知,是否構成刑法第 305 條之罪,仍應審酌個案主、客觀全盤情形為斷,不得僅憑被害人是否心生畏怖,即據以認定其是否構成該罪。」 若對方要求你說明否則提告係合法行使權利,縱然你心生畏懼也不會構成恐嚇危害安全罪。 「澳客」會貶損你的名譽,若留言板屬於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數人可以共聞共見,就有可能會構成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 最高法院44年台上字第892號刑事判例:「誣告罪之成立,以告訴人所訴被訴人之事實必須完全出於虛構為要件,若有出於誤會或懷疑有此事實而為申告,以致不能證明其所訴之事實為真實,縱被訴人不負刑責,而告訴人本缺乏誣告之故意,亦難成立誣告罪名。」 若你是出於誤會,雖然提告遭不起訴處分也不會構成誣告罪。 - 聯絡電話:0910563070 部落格:https://stoon1219.pixnet.net/blog LINE ID:stoon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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