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錢給建設公司,即使抵押權設定給我,會有其他風險嗎?
- 謝憲愷 (謝憲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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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1-18 2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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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對方以土地提供擔保向您借款,您必須確認該土地價值高出於借出的款項,且您係該土地的第一順位抵押權人,並在其他人見證下簽立書面契約後辦理抵押權設定,如果對方無法償還,您就實行抵押權聲請法院拍賣該土地,此外,依民法民法第866條規定,只要您先行在該筆土地上設定抵押權,後續才成立之用益物權,您可依規定請求法院除去之,後續興建之建物,亦可一併拍賣。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 或上臉書輸入「謝憲愷律師服務處」留言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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