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繼承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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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1-18 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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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民法第1140條代位繼承規定,限於民法第1138條所訂第一順位之繼承人(直系血親卑親屬),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你父親屬於民法第1138條規定第三順位繼承人,且辦理拋棄繼承並非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不符合民法第1140條代位繼承之規定,你無法代位繼承。 依民法第1176條規定你父親拋棄繼承後會歸由其他繼承人(兄弟姊妹)繼承叔叔之遺產。 - 聯絡電話:0910563070 部落格:https://stoon1219.pixnet.net/blog LINE ID:stoon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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