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扶養義務, 安置費用, 強制執行
- WW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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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1-20 1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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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系尊親被社會局安置,法院於去年4月已經裁決減輕我的扶養義務(每月四千),去年12月上旬接獲市政府社會局公函,要求支付全額安置費用,遠遠超過法院裁決數額,若是不服處分,需於30天之內送訴願書等等審查,不然時間到會強制執行
12月下旬我已經提出訴願,訴願書填寫內容有包括法院先前的減輕義務判決,以及請求暫緩執行;目前尚無收件單位之回覆,但了解處理過程需要的時間,並不意外
然而,近日收到市政府來函(他們針對我的訴願之答辯),舉出訴願法79條第一項,要求審判單位駁回我的訴願,指稱強制安置是政府權限,產生之債權屬於公法,民法只說可減免,但非免除,所以依法向我討錢並無不當,並舉出101年最高行政法院之判例
就我個人搜尋所知,台北市政府(雖非本人案件所屬)法務局已有注意到民法扶養義務及老人福利法安置費用間的衝突,進而請法學人士於去年完成鑑定,供訴願審議及法制審議人員參考
請問:
1) 假使訴願被駁回,之後的步驟是不是: 向高等行政法院提出行政訴訟,若不服判決,再向最高行政法院上訴? 那再之後呢?
2) 什麼是(或何時可以)“抗告”? 社會局移交強制執行時,我可以抗告嗎?
3) 以實務經驗看,勝訴的大約可能性(大,中,小)?
4) 既然法院判決我的扶養義務可減輕至每月$4000,從判決日起我是否只需要負擔這部分(而並非社會局要求的全數費用)?
5) 目前社會局指出已經積欠的安養費用,若判決是我的義務但我無法一次付清,政府會容許商討分期償還嗎?
6) 有關民法1114條,如果第一代直系卑親屬(子女)不存在,第二代直系卑親屬(孫子女)是否有繼續負扶養隔代尊親屬的義務?
非常謝謝解答與指教!!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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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1-20 11:13 最後編輯日期:105-01-20 1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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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若標的金額在40萬元以下,要依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2項第3款規定,在收到訴願決定書次日起2個月內向所在地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課與義務訴訟,會依照簡易訴訟程序審理。 抗告是針對法院裁定不服之救濟途徑,若對強制執行不符要依行政執行法第9條規定提出異議,不服異議結果再提出行政爭訟。 小,如訴願決定書所載,減免扶養義務係向後發生效力,不影響已發生之公法上債權,可參考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度判字第705號判決。 可向社會局主張,但社會局可能會認為老人福利法第41條規定屬於公法上債權與民法第1118條之1扶養義務減免無關。 可向行政執行署各地分屬之行政執行官請求分期。 依民法第1115條第1、2項規定,有扶養義務。 - 聯絡電話:0910563070 部落格:https://stoon1219.pixnet.net/blog LINE ID:stoon1219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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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1-20 12:12 最後編輯日期:105-01-20 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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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對訴願結果不服,須於期限內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救濟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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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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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1-20 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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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對訴願結果不服,須於法定期限內,依金額高低,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救濟之,可考慮將焦點置於扶養義務分擔之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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